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近日,重庆某电脑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刊登了一篇文章,未经作者任某许可,在文内配了一张任某拍摄的图片,最终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被法院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8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任某系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创作了摄影作品《重庆之夜》,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被告重庆某电脑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刊登文章中使用了任某的前述摄影作品且未署名。任某以电脑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电脑公司以合理使用为由请求驳回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是引用目的仅限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三是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必须注明引用作品的来源。本案中,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山水重庆】美景重庆》的图片文章,图片内容与文章的标题、内容之间缺乏必然关联性,并非必须使用,且文章中亦未标注图片作者及作品名称,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所以电脑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他人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任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8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具体情形,超出该法定情形外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电脑公司使用微信公众号属于经营行为,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情形,因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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