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在与王女士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期间,张先生屡次通过微信转账(含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王女士赠与财产,数额为“1314”“3344”“520”等具有特定含义的数字,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期间,李女士一直对此并不知情。庭审中,双方对于往来款项金额等事实并无异议,但王女士辩称,她所收到的款项并非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张先生的个人财产。但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认定张先生赠与王女士的钱款来源系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双方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及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法院认定,张先生未经李女士同意,擅自将多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赠送给王女士,损害了李女士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赠与行为还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的规定,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伦理道德,具有不正当性,故判令张先生赠与王女士的行为无效,王女士应全数返还获赠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