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能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已按管理规定,对动物采取了安全措施,仍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然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本案中,根据派出所对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及出警记录和出警视频,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术某对其饲养的大型宠物犬未束犬链进行约束,未有成年人牵领,未按照管理规定对狗采取安全措施,使大型宠物犬突然窜出,致使原告武某因此受到惊吓摔倒受伤,应适用上述《侵权责任法》第79条的规定,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被告应对原告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武某主张医疗费6200余元、伤残赔偿金44000余元,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证实原告因本次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时年67岁,按上年度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12元计算13年,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术某向原告武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总计56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