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出,美容公司提交的出库单所显示的货物名称及数量与发票记载的内容一致,发票显示的金额与电子银行转账回单显示金额一致,3份证据所记载的日期亦与本案事实紧密关联,由此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其购买货物的实际价值。虽然张大爷认为美容公司损失与实际不符,但在美容公司已证明购买货物实际价值的情况下,张大爷作为主动行为的侵权人,应对其将快递纸箱拿走时纸箱内实际货物数量或价值发生变化进行充分举证,而张大爷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故其应对美容公司主张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
同时,法院认为,美容公司将装有价值贵重货物的快递签收后,直接放置于门口公共楼道内长达数小时,其本身未尽到谨慎防范义务,故其对货物损失的结果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张大爷的赔偿责任。但鉴于货物放置的公共楼道内亦属于小区居民楼内相对封闭空间,而张大爷在此情况下将置于相对封闭空间内的非其所属物品擅自处理,故其对损害结果应承担较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