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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床前头愁眉锁,公证助力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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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学乍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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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9 14:4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岁月不肯饶青丝

时光总爱染白头

每个人都有老去的时刻

当你老去

能成为你陷入老年困境的一束光

谁又能帮助你、引导你走出困境

我处近期办理的一件公证

或许能为您带来答案

……








6月30日,尹女士急匆匆地来到重庆市永川公证处。


“我母亲有困难,希望你们能帮我想想办法。”尹女士情绪激动,一边抹眼泪一边说道。


在公证员的安抚下,尹女士的情绪慢慢平静下来,向公证员缓缓道出母亲情况。


原来,尹女士的母亲上了年纪,身体患病,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高昂的医疗费用让本不宽裕的家庭捉襟见肘。一家人经过商量,决定出售老人名下的一处房产,将售房款用于老人后续治疗。


本来,尹女士一家已经与购房方签订了合同,也收取了部分款项,然而,老人的病情突然恶化,现已瘫痪在床意识不清。这种情况下,老人已经无法正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售房款也未收取完全,面对后续的医疗费用,尹女士很着急。


“当家才感柴米贵,养儿方知父母恩。”尹女士说到,“我爸妈辛辛苦苦养大我们几姊妹很不容易,现在妈妈年纪大了,生病医药费都没着落,我们都心急如焚。公证员同志,你可一定要帮帮我们!”


了解情况后,公证员立即对尹女士带来的材料进行了仔细的审查,尽心尽力帮助尹女士完成相关手续。


“为人子女的,父母生病了心里肯定着急得不行,我们一定尽力帮你们解决问题!”公证员表示。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当日下午,公证员随尹女士一路来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看望了躺在病床上的老人,并向老人的主治医生咨询了老人的病情。


主治医生向公证员说道:“老人的病情严重,现已基本丧失语言能力、理解能力且右侧肢体瘫痪。”


鉴于老人的身体情况,现在已经无法按常规方式通过办理委托公证来解决目前的困境,但老人病情又刻不容缓。面对两难的情况,公证员积极思索解决方案。


在与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充分沟通并得到了肯定答复后,公证员向尹女士提出一个专业、高效、便捷的解决方案,即通过监护协议公证来解决尹女士一家目前的问题。


公证员向老人的几位子女详细解释了监护协议公证及其法律意义,征求了他们的意见,最终全部当事人一致协议,由尹女士担任老人的监护人,负责老人的生活和治疗,管理老人的财产,并以老人监护人的身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当日,重庆市永川公证处便为尹女士一家拟定《监护协议》,办理了公证,并当场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尹女士顺利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收到售房款后缴纳了老人的后续治疗费用。尹女士激动的握着公证员的手说:“想不到,小时候妈妈是我的监护人,现在我是妈妈的监护人了!谢谢你们为我们排忧解难,真是太感谢了。”





法律课堂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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