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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小课堂 | 业主的权利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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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9 15: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民法典》共7编1260条

号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我们日常生活的几乎全部内容

都能够在上面找到依据


其中第二编物权编

更是直接关系我们每个人

每个家庭的主要财产状况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民法典的第二编物权编,总258条,分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5小编。


上期内容中,永小证跟大家聊了所有权小编,今天永小证继续跟大家一起聊聊《民法典》中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段时间后,李雷又来到了公证处,原来李雷买的房子在1楼,前段时间发现民宿特别火,来永川旅游的也比较多,就把自己的房子改成了民宿,门口的绿化带也改成了停车位,结果被业主委员会责令整改。



李雷想不通的是明明自己买的房子,为什么拿来经营还有受限制,而且家门口停车,也没有影响到其他人人,为什么也不行,小区物业根本不负责,想换掉怎么办,永小证给李雷做出了解释:


1、民法典对购买的商品房在所有权上进行了区分,一部分是属于房屋产权人专有,另一部分属于业主全体共有。房屋产权人专有的范围仅仅限于大约前后左右上下墙体、楼板中心所形成的空间,在这个空间才是专有,这个空间之外的东西都是属于小区业主全体共有,业主不能任意侵占。


2、业主的专有部分并不意味着业主可以绝对自由的支配和使用,也是有限制的,比如不能影响房屋的整体安全,不得影响相邻关系、不能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等,这些都是对业主使用专有部分的限制。


3、选择物业公司是小区业主的权利,为了保障公平、公开,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选择物业公司时候可以考虑引入公证来监督



听了永小证的解释,李雷豁然开朗,回去后不久及时纠正了自己的错误,并且召集小区业主召开大会,当然还在公证处的监督下,更换了物业公司,小区在新的物业公司的管理下焕然一新。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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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9 16:00: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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