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的一天,公证处接待了前来咨询的当事人韦一。韦一表示,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现在需要办理继承权的公证。
公证员在与他的对话中得知,韦一的父母共有三个孩子,他的爷爷奶奶都在解放前就去世了,这套房子是当初单位分给父亲的福利房。现在办理公证主要目的是把房子过户到母亲名下方便报销单位的取暖费。

公证员在向韦一告知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流程和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时,韦一表示其大哥中已经先于父亲去世,只留下一个女儿,长期在国外生活,韦一对公证员要求其侄女到场表态是否继承父亲遗产表示不解,韦一认为房子是父亲的个人财产,与侄女没有关系,父亲去世后房子应该直接过户到母亲名下才对。

公证员耐心地给韦一解释了我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顺序及代位继承的规定,又为其解释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等。

听了公证人员的耐心解答,韦一终于明白,原来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产是父母的共有财产,其中只有一半是父亲的遗产。
父亲遗产的继承人不仅有母亲、子女,如果子女中有先于父亲去世的情况,则子女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如果继承人中有在外地或境外不能回来办理公证手续的,可以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或者委托他人代办继承手续的委托书公证之后寄过来使用。
之后,在证明材料都齐全的情况下,公证员为韦一一家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