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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意外离世,妻子肚子里的孩子能否继承父亲的遗产?让我们来看看本期案例。
何某和张某于2012年9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两人共有财产折价为30万元。2014年何某在一次事故中不幸身亡。当时,张某怀孕4个多月。何某家中还有一个已参加工作的弟弟。何某死后其弟弟声称:哥哥既然已经死亡,嫂子就应该带着嫁妆回娘家去,没有继承的权利,自己作为何家唯一的后人,所有财产应归他所有。张某不同意回娘家,并将何某的弟弟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张某腹中的胎儿继承,何某的弟弟没有继承权。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和权利。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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