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举例说明:
甲未婚、无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多年,甲有弟弟乙。甲生前艰难创业,名下财产不菲,甲的弟弟乙已于2019年去世,乙有子丙、女丁,现甲因意外去世,未留有遗嘱,属于甲名下的财产该如处理,应该由谁来继承。如果甲去世在2020年,按照《继承法》规定,甲现在既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又无相应的代位继承人,也无第二顺序继承人,其名下的财产归属在法律规定上是空白;假设其他情况不变,但甲去世在2021年1月1日以后,本案的结果将大不一样,乙的子女丙、丁就可理所当然作为甲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继承甲的财产。
由此可看出,《民法典》的规定更加符合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将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兄弟姐妹的子女,也明确规定为被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有利于遗产的传承,更加鼓励自然人积极创业、发展,更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