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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侵犯死者人格的事件时有发生,关于死者的人格利益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呢?让我们看看本期的小司法律课堂!
张某与钱某原系夫妻关系,钱某是当地一名颇有名气的音乐制作人。钱某因病逝世后,李某在其写的一本书中将钱某刻画成一个无恶不作、欺世盛名的民间艺人,给钱某的名声造成了不利影响,现张某向法院起诉钱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撰写的书系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品,其以歪曲、丑化的方式对死者进行了侮辱和诽谤,主观上具有故意贬低他人人格和名誉的目的,且事实上对死者的名声造成了不利影响,给死者的家属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精神痛苦,其应向死者的近亲属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的人格受法律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可能遭受他人侵害。例如,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死者的姓名、肖像;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死者的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非法利用、损害死者的遗体(包括尸体、尸骨、骨灰)等。在这种情况下,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如果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也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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