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宾七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张质 摄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副处长刘宾七: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国家改革方案明确三种情形要予以赔偿:
①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②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还有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事件。
③国家规定的发生了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重庆有一个案例:
大渡口公园养了条鱼,名字叫“莽子”,是一位垂钓的人钓上来,放生在大渡口的公园里的。在公园水池内,这条鱼一出现,后面就有很多小鱼跟着,它就像“鱼王”一样,成了大渡口公园的一张名片。很多人去大渡口公园里看这条鱼,而且喊它的名字就游出来,这条鱼在公园里已饲养10几年,但有一天老百姓喊这条鱼时它不出现了,于是就有人报案,通过公安侦破,捕鱼的4个人被抓了,治安拘留15天,也罚了款。
通过专家评估,这4个人赔了2万多元。个人的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也是要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