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伍某原系同居恋爱关系,2016年2月31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伍某支付了15000元,张某称因系短期借款未写借条。后伍某于2016年5月15日向张某归还了5000元,尚欠10000元未支付,张某依据银行转账凭证起诉要求伍某偿还余下借款10000元。伍某辩称系张某直接转给其使用,并非借款关系,不予偿还。基于双方特殊关系,且属于小额诉讼程序,故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由伍某向张某支付5000元并当庭兑现,张某亦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张某与伍某是否为借贷关系,需从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着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贷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方面张某称两人是借贷关系,另一方面伍某称二者不是借贷关系,很显然举证责任在于张某,如果张某没有证据证明二者的借贷关系,那么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败诉。原告方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先推定双方之间关系是借贷关系,无论对方是否提供证据进行抗辩,均不能免除原告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换句话说,原告无证据证明借贷关系,除非被告自认就算被告沉默不语也能获得胜诉。
大量民间借贷纠纷都是发生于熟人之间,比如朋友、同事、甚至兄弟。在生活当中,熟人之间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虑,一般很少写借条以及其他凭证,而一旦对方违约,出借人一般很难拿出有效的直接证据来认定借款行为成立的事实。即便从生活角度进行推断确实能够合理想象原被告双方是借贷关系,但是正如黑格尔“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的理论,从生活角度判断事件的发生要考虑事件发生的其他因素。在确认借贷关系时,应结合各方提供的间接证据,在证据之间能够相互映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的情况下,借贷行为予以确认,从而以维护社会诚信,实现公平正义。同时,还应注意恋人之间借贷关系比较特殊,恋人之间一般都会相互赠予财物,尤其是遇到特别节日会相互发送红包等,从红包内在含义来看是表示双方感情良好的标志,从红包的外在表现形式看它代表着二人之间相互赠予的行为,难以想象这与借贷有任何的关系。在感情比较好的情况下往往会有相互之间赠送财物的行为,而在感情不怎么好的时候,就容易产生纠纷。总的来说,出于保障个人和他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借贷关系该有的程序尽量不去省,这样,才有利于保护社会诚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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