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使用金钱、托关系等手段实现了被招录目的,但也违反了正常的高校招录秩序,双方约定的该合同是否有效,让我们来看本期案例。
赵某与王某在委托合同中约定通过使用金钱、托关系等手段实现赵某儿子被招录进军校。后因产生争执赵某拒绝支付王某报酬,王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与王某订立的合同违反正常高校招录秩序,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合同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赵某与王某双方对委托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均有过错,均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它可以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既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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